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收益,为了转移该笔收益而予以收买、转移、运输、销毁或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
问题 | 犯罪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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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含义犯罪所得之物在刑法立法中有时表述为犯罪所得、违法所得、犯罪所得的财物、违法所得数额。 犯罪所得需要从刑法解释的角度加以阐述。从字面上理解,犯罪所得就是因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如常说的“赃物”、“赃款”,豪宅、高档轿车、珠宝,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名誉、损害他人的精神健康。从广义上说,无论是结果犯、行为犯、举动犯,还是危险犯,只要实施相关的犯罪行为,都会产生犯罪所得,这里的犯罪所得是指因实施犯罪所造成的侵害,给行为人带来的相对利益的减损或灭失,从狭义上说,犯罪所得,或称为犯罪行为所得之物,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物质性利益,即财物,或“犯罪行为所得之物,即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原本存在,而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取得了该物”。 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是有区别的。从语义的角度分析,广义的违法所得包括一般违法所得与严重违法所得即犯罪所得,狭义的违法所得则指与犯罪所得相并列的一般违法所得,而犯罪所得与一般违法所得的区别就在于导致所得之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行为,基于此所获得的财物则是犯罪所得。 1997年刑法典对犯罪所得之物的表述方式大体有两种,一是直接使用“犯罪所得”或“违法所得”用语,如第64条、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所得的财物)、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是直接用实行行为标识出犯罪所得之物的性质,如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使用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第201条偷税罪使用了“偷税数额”、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使用了“销售金额”,等等,可以看到,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在法条表述形式中是混用的。 犯罪所得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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