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多因一果怎么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交通肇事多因一果,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时,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加以确定的。
在“相当性”的具体判断中,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1)先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 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 反之,不存在。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先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 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影响力大者,因果关系不存在; 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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