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宣布拘留时间开始计算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宣布拘留时间开始计算吗? 不是以宣布时间起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两天,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 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再次违法的行为或者有企图在逃的情况后,也是可以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在逮捕时也是需要将案件的相关证据和材料提交至检察院,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逮捕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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