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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有没有案底记录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中国内地,罪犯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者,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其思想、表现和行踪,由公安机关予以考察,以便及时掌握其情况,防止脱漏监管。
由此可知,监外执行仅为法定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其性质与监狱服刑无异,并不代表罪犯未曾触犯法律或免受处罚。
实际上,若罪犯被判定有罪且受到了刑事制裁,那么无论采取何种刑罚执行形式,都会留下犯罪纪录于个人档案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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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1: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