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有哪些条款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即是对那些被判决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决定暂时不予收监,或者在收监后再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其适用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生活无法自理,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在此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将被计入服刑期限之内。 然而,如果罪犯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他们将会被重新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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