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被判徒刑之人的监外执行,它的基本要求包括了两种人,一种是身患严峻疾病,且必须得到外部医疗援助以维持生命的;
另一种则是处在妊娠或者哺乳阶段的女性。 同时亦包含了一种特殊情况即因突发状况导致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且对外界环境无明显危害之可能。 在监外执行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需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首先由受刑者自行提出申请,亦可由负责执行此项命令的机构提出,然后经由省一级政府委派的正规医院,依据相关法规及程序出具正式文件作为依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监外执行期间所消耗的时间应当一并计入犯罪分子的刑期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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