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是如何具体实施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手段在主刑执行过程中具有绝对的适用效力。
当犯罪者被依法宣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时,自刑事判决正式生效起便会被送入特定的监狱进行教育感化与强制性的劳动改造。 在此期间,监狱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依法对犯罪者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举措。 然而,如果犯罪者在主刑尚未执行完毕之前,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得到履行并且完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惩罚性措施便无法发挥应有的警示教育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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