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再判拘役应如何处置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自被宣布予以缓刑的那刻起,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触发新的犯罪行为或发现其于宣判之日之前仍有未定罪责之事,则应撤销对该犯罪分子的缓刑,并且针对新犯下的罪及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审判定论,同时结合《刑法》第六十九条中所明示之原则,决定执行相应的刑罚。
其次,倘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就缓刑方面的监督管理条例,又或者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禁止令置若罔闻且情节恶劣,那么也需要撤销他的缓刑,并按原判决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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