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只能以哪些成文法形式制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伟大祖国,刑法的产生及实施均受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采取成文法则的形式进行规定。
且,除此之外,任何机构均无制定刑罚的权力,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在制作制定刑罚的过程中,亦需严格遵循成文法则,仅能在其成文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 在此基础上,刑罚具体可划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种类型。 1.主刑的多种分类详情如下: 首先,管制刑罚; 其次,拘役刑罚; 再者,有期徒刑刑罚; 接着,无期徒刑刑罚以及最后,死刑刑罚。 2.附加刑同样具有不同种类,具体包括如下: 第一,罚金刑罚; 第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 以及第三,没收个人财产刑罚。 此外,附加刑还可单独适用。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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