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如何进行考察,及其具有的法律效果如何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评估假释的标准包括:
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假释者是否曾被发现存在于判刑宣告之前而未曾判决的隐藏罪行; 其在假释考验期限之内,是否再次触犯了新的罪行; 以及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具体规定的行为。 假释所带来的法律效应在于: 以某项特定条件为前提,依法提前释放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减刑假释的办理方式为: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或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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