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聚众斗殴案件满足特定情况,则应依据相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1)若仅发生一次聚众斗殴事件,且情节一般,则应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起点的设定。 (2)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况,则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起点的设定:聚众斗殴行为累计达三次以上;参与斗殴者人数超过20人,且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以及使用器械进行聚众斗殴的情况。对于每增加一种上述情况,应增加一年至两年的刑期。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还需根据聚众斗殴的具体人数、次数、手段及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 (1)若聚众斗殴一方的人数在5人至10人之间,则应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若人数在10人至20人之间,则应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对于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应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对于每增加一名受轻微伤的参与者,应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而对于每增加一名受轻伤的参与者,其中轻伤二级的参与者应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轻伤一级的参与者应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 (4)若聚众斗殴行为导致交通堵塞或公共秩序混乱,则应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5)此外,其他可能需要增加刑罚量并确定基准刑的情况也应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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