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肝硬化结节是否可以监外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程序的前提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以及已被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批准:
首先是患有特定范畴严重疾病,且该种病症须在由相关部门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内,如需进行保外就医治疗的情况。 在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明确列举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待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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