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果犯罪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循了监管规定,积极参与到教育改造过程中,并且展现出了真正的诚心悔过,或者具备了任何形式的立功行为,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
通常情况下,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则要求实际执行时间至少在十三年以上。 此外,对判处管制或拘役等短期刑罚的罪犯,也需要确保实际执行时间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且需服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时间需达到十三年以上;唯有满足上述二项基本条件的犯罪者,才能够申请并获得减刑。 最后,对于被禁止减刑的那些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当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他们的实际执行年限则最少为二十五年;倘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年限至少为二十年。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大家,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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