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外就医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保外就医政策的适用情形,实际上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首先,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过程中,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尤其是短期内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情况; 其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对于一般的病症同样符合适保条件; 再者,若是长期承受着严重慢性病的折磨,却又无法通过治疗彻底痊愈,这种情况下亦可申请进行保外就医;当然,除了以上情况,还必须确保在司法流程中和身体状况上无任何社会危险性以及无任何自我伤害、自我伤残的意向; 最后,如果因肢体残疾而导致生活无法自主处理,这类人也完全符合满足保外就医的标准。 除此之外,针对那些已经怀孕或者目前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囚犯,只要他们仍面临生活无法自理且若适用保外就医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困境,我们仍然会酌情考虑给她们提供保外就医的机会。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适宜为那些罪行严重触及民愤极大,或者试图以自残自伤的方式来逃避刑法制裁的罪犯提供保外就医的待遇。 请您注意,在决定是否让某位罪犯接受保外就医的时候,我们需要根据上述因素的具体考量,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提供专业的诊断报告,同时还需要该罪犯所在的监狱就这个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书面建议,并积极协调罪犯家属和地方公安机关,顺利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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