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处管制是什么意思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量刑法,又称刑事处遇,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裁决的一种刑罚措施,它的特点就是不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或者拘役,而是限制其一定范围内的自由,然后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在外进行改造。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而言,他们将继续坚守原先的工作岗位或者居住地,继续从事相关的工作或者劳动,并且在参与劳动过程中,有权利获得与其他工人同等的报酬待遇。 此外,管制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2年之间,如果数罪并罚的话,最长不得超过3年。 值得注意的是,若罪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只要经过合法审核,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最短不得少于原本判刑的刑罚期限的二分之一。 而关于管制的具体规定,通常会明确禁止犯罪分子在服刑时期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或者出入特定区域以及接触特定人群等。 倘若犯罪分子违反了上述的禁止令,那么就会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相应处罚。 总之,管制作为我国主要刑罚方式之一,其适用对象通常是犯罪程度较轻且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这样他们完全可以不用关押,方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改造和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