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是刑事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个人的行为违反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并且遭到了人民法院作出有期徒刑等相关刑罚裁决时,这样的情况便被称为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严谨且公平公正的刑事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该是该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并且由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判定应受到何种形式的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一旦有人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被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最终审判结果确切实施了刑罚的,都可以算是“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范围以内。 其中,“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涵盖了人民法院对于各种刑法规定的主刑以及附加刑的严厉裁决。 比如,某人因犯某罪行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被宣告缓刑一年,若在缓刑期间认真履行刑法的相关要求,且缓刑结束后原判刑期不再执行,那么在此情况下,他(她)同样算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反过来讲,如果某人确实曾经接受司法部门的调查处理,但他或她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无需受到刑罚或者本来就将免于刑罚的,如果人民法院恩赐并决定免于对他(她)进行刑罚处罚的话,那就不能算作“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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