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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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权利”的几种观点1.意志说。以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为代表。他人为“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意志自由即为人,并只有人是意志天赋的。就在我们看来,每单个法律关系作为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律规则加以确定。该派学者主张权利的本质就是意志,是个人意志所支配的范围。按照温德夏特给意志下的经典定义,“主观的权利是一种意志力,或是法律命令所认可的一种意志支配力”。 2.利益说。利益说的代表人物为德国利益法学派的学者耶林。这种学说认为“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按照这种观点,凡是依据法律规定归属个人生活的利益即为权利,权利主体与受益主体一致。主观权利的真正本质是存在主体的利益,利益的实际效用和享受上。任何权利的设定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3.法力说。由德国学者梅开尔所倡导。这种学说的本质表现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是由特定的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种因素构成。法律为保护或充实个人的特定权益,才给人以特定的法律上的力,使其享受特定的利益。 二、关于权利行使的限制1.权利之行使,应依权利人的自由意思,原则上应不受干涉。此即权利行使之自由原则,本属于私法自治原则应有之义。罗马法上有“凡行使权利者,无论对于何人,皆非不法”之法谚。说明权利行使之绝对性,自罗马法依赖成为支配民法领域不刊之真理。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民法思想发生变迁,所谓社会的权利思想逐渐成为主流。认为权利本系社会的制度,其行使应有一定范围,如果权利之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及社会利益,自属违反权利存在之理由。因此,对权利行使之绝对原则进行修正,认为权利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为现代民法之基本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中国宪 法第51条就权利滥用之禁止设有一般性规定,我国民法第4条、第7条等关于权利行使设有限制性规定。 2.应特别注意的是,对民事权利行使之限制,应有正当理由,并有一个合理的度,以保障不至于走向彻底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极端。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的目的而行使,混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最后发展为对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彻底否定。学说上提倡对权利的内部限制,目的在于实践“公益优先”之原则,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公益”。权利的外部限制,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之不可侵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之自由性。换言之,通过权利的限制,可以较好的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成为当今发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 3.关于“权利冲突”的问题。权利冲突为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碰撞,并使一方的权利发生消减。权利冲突可能诱发权利主体间争议的发生,由于权利冲突可使相关的利益发生碰撞,并且被权利主体认为其所主张者为正当,而增加争议的易发性与难调和性。因为,权利冲突不是侵权情形,其不具有可非难性。就权利本身是否存在位阶,现仍然处于争论中。权利冲突的解决,是基于价值或利益在具体情形下的衡量,并以价值或利益的合理配置为必要。 搜索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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