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如下: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这里规定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曾被开除公职的。这里规定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 担任法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6.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土、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7.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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