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和诈骗罪的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恶意透支,又被称为“恶意超额透支”,指的是在合法持有信用卡的前提下,实际消费金额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有效催收后,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然而,信用卡诈骗罪则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情况,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恶意透支仅仅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持卡人的透支行为及其主观意图; 相较之下,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更加宽泛,它涵盖了各种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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