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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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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保全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保全的类型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使用的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诉讼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一)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二)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担保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四)限制行为

法院可以裁定对方当事人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五、财产保全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或是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被保全的财物属于应予执行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执行完毕时失效。〈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诉前保全的裁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二)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

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上诉。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必须依据裁定的内容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还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财产保全裁定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正确,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不但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产生一定法律效力,而且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时,有时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涉及到车辆、船舶的登记部问题时也需要有关产权部门配合;涉及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储蓄存款或账面资金时。更需要金融部门的参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按裁定中指定的保全措施协助执行。〈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有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这种效力表现在,未以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法定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并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保全措施。《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消原裁定。《若干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六、诉讼保全的解除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相关词条

  • 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又称临时措施,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进行期间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一般由法院作出的对证据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证据的灭失或,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变卖或转移财产以便取得证据或执行仲裁裁决,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

  • 解除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 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编辑摘要目录

  •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 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行为。

  •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诉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担保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应被告的请求要求原告提供一笔资金或财产,以对其败诉后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及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害进行担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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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