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属于什么罪名类别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无疑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形式之一。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信用卡所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最长期限,进行的大额或长时间的透支活动,且在发卡银行接连发出两次以上的催款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及时还款的违法行为。 这样的行为,对于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与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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