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数额为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涉嫌犯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司法机关的立案金额通常设定在人民币伍万元或以上。
若行为主体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那么其涉案金额则应位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五十万元之间者被视为“数额较大”; 而当恶意透支额度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人民币五百万元区间时,应当被定义为“数额巨大”; 若是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或以上,那么便符合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相关规定所允许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对立案金额做出一定程度上的具体规定及调整。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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