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本金和利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的构成金额,一般都涵盖了本金部分在内。
然而,对于利息是否应当纳入犯罪金额的计算范畴内,其实在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中,是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 一般而言,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银行方面对违法所得资产的认定往往以本金作为主要参考因素,但是却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利息也可能被视为评估犯罪程度以及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将面临法院的依法审判。 其中包括: (一)非法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信息获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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