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关于非法占有的意图的确立无疑是一项既颇具挑战性又颇为奥妙的议题。
往往需要从诸多复杂因素中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评估,诸如当事人是否具备充分的承诺执行力,亦或存在任何形式的履约实施行动; 其在攫取财物之后的实际处理情形又是如何; 甚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缘由等等。 倘若在签署合同时,行为人本身就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蓄意夸大自身的承诺执行力,那么在获取财物之后,他们可能会肆无忌惮地挥霍浪费,将之用于非法活动,甚至携带款项潜逃他处。 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行为人故意逃避履行义务,以种种借口推卸责任,也同样可能反映出其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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