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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界定标准是多少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其最根本、最直接的犯罪意图,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信用卡这一工具来实施一系列诈骗活动,最终从受害者手中成功获取大量财产的行为。
在确定这类犯罪的标准时,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情况,具体有如下四种典型类型:第一类,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是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而骗得的信用卡;
第二类,将已过期或被取消的信用卡用于诈骗的行为;
第三类,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
最后一类,恶意透支的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或者最长还款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银行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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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8: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