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罪名为信用卡诈骗罪,具体指的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触犯了相关的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狡猾且非法的金融活动,从而获取了大量的财物。
此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行为人可能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到信用卡; 其次,行为人也有可能会使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 再者,行为人还有可能会冒充他人的名义来使用信用卡; 最后,行为人也有可能会恶意透支,即在没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超过了信用卡的规定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而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 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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