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恶意透支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恶意透支乃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其具体含义可概括为持卡人出于非法占用的目的,超越相关规定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在判定是否构成恶意透支这一问题上,关键在于持卡人是否存在着非法占用的主观意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应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力偿还; 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的催收; 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清偿; 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并拒绝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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