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用卡恶意诈骗罪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用卡恶意诈骗无疑属严峻犯罪行径之一。
对于定罪量刑,往往需全面考量诸多要素,例如持卡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额度或期限限制、是否在银行发出两次以上催收通知之后,逾期且未足额偿还欠款达三个月之久等等。 在具体司法执行过程中,若持卡人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按期偿还; 或者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甚至于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络方式,躲避银行追讨等行为,均有可能被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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