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不还算诈骗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用卡未能及时偿还并不必然被判定为构成刑事诈骗罪。
然而,如果持卡人存在着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超越了相关约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并且发卡银行已经对其进行过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持卡人仍然未作出任何回应并给予归还,那么这就可以被视为“恶意透支”,从而可能会被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如果持卡人因为客观上的原因,比如失业、突然遭遇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他们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还款,而且在逾期之后,持卡人能够积极地与银行进行沟通,表现出强烈的还款意愿以及付出实际行动,那么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是不会被判定为犯罪的。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刑事诈骗罪,关键在于持卡人是否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比如来说,如果持卡人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甚至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催收等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总的来说,信用卡未能及时偿还是否构成刑事诈骗罪,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及具体的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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