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刑事案件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银行卡犯罪案件之判决主旨,主要取舍于犯罪形式以及涉案金额两方面因素。
若案件牵扯到的是信用卡欺诈罪名,那么判决结果将依据诈骗行为的实施手段、涉案金额及其是否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等多重考虑而作出裁决。 例如,若有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欺诈行为,并且该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额超过特定标准(一般而言,这个标准被视为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那么有关人员很可能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低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款,罚金金额在二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不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案件涉嫌金额过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实施多次诈骗活动、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那么相关人员将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至于那些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案件,其定罪与量刑应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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