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算不算减刑行为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诈骗行为本身并非减刑之理由,相反,应视作犯罪行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于实施诈骗公私财产且涉案金额较大乃至特大者,将面临轻重不一的刑事惩处。 在此特别指出,倘若在执行刑罚历程中,罪犯展现出继续悔过或者出现其他法定减刑事由时,便可依规申请予以减轻刑罚。 然而值得着重强调的是,诈骗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减刑,这需要经过法院严谨的审理与判决,以明确其刑事责任及刑罚的具体执行方案。 因此,对于诈骗罪犯能否获得减刑,必须依据其在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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