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各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目的在于在不妨碍司法推进的前提下,慎加限制其实体人身自由权利。
此项措施实施的基本根据,往往在于案件的具体情形或嫌疑、被告人均无固定居所可供羁押。 与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相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措施可以规避法律的严格规定及其监督管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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