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久去检察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相关人员,经评判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话,则应在被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以供其作出审议及批准。
在此过程中,如遇特殊案件状况,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限可适度延长,最多为一至四个自然日。 关于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特征鲜明的严重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审查与批准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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