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多久不进行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执法手段,有效期并非固定,并且未有确切的期限规定。
然而,在实践之中,公安部门若认为被拘留者需接受逮捕的处理时,通常应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审查申请,以期获得批准。 在某些情形下,公安部门亦有权将此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公安部门则可将上述审批的期限延长至三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在接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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