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限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三天。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涉及多起犯罪活动或集体作案等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确认的期限适当延长一至四天。 针对那些游走各地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批准确认的期限上可以延长期限达到最长30日之久。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经被拘留的人员采取逮捕措施,那么就必须在拘留期届满之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经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核并作出决定。 同样地,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确认申请的期限也可适当延长一至四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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