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满后是否可以继续羁押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当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被拘留者便无法再继续处于羁押状态之中。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那么此时是允许变更强制措施并对其继续采取羁押措施的。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其具体执行期限一般设定为3天,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1至4天。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更可经由法律程序扩展到30天之久。 当拘留期限届满之时,倘若案件尚未侦查完毕,仍需继续调查核实、展开审理工作,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于期限结束之前转变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在对已被拘留的人员做出判断,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的情况下,应在拘留期内尽快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形,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展至一日至四日。 至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和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进一步延长至30天。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请示逮捕文书之后的7日内,应就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事项作出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予以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亦要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倘若仍需作进一步侦查工作,且该事宜符合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法应改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