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掘古墓葬罪的特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该罪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予以确立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此予以了保留。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破坏,避免其中的文物流落他乡或遭到损毁。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选择性罪名,既可结合适用,也可选择适用,而结合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还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 盗掘古墓葬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 具有非法获取文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情节较轻是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等。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1.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区分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后者侵害的对象是文物和名胜古迹;手段上前者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后者是进行故意损毁;目的上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文物,后者则是为了损毁文物和名胜古迹。 2.与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区分从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概念不难看出,古文化遗址包含的范围大,它是指古代人类各种活动留下的遗迹,古墓葬只是古文化遗址中的一个部分,当然这是在对同一文化年代、同一地点或区域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犯罪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内的古墓葬,不仅破坏了古墓葬,也相应地破坏了古文化遗址,对此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不是单单以盗掘古墓葬来认定。如果盗掘的是古文化遗址,没有盗掘古墓葬的,就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认定。如果只是盗掘古墓葬,与古文化遗址毫不相干没有任何联系,那么应单独定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才构成盗窃古墓葬罪,其前提一是必须要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二是必须是古墓葬。这需要专门的鉴定部门、专门的人员及专门的科学知识和手段才能予以确认。 盗掘古墓葬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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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28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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