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逮捕需要哪些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拘留以及逮捕时所需的法定证据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涉及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的确凿证据,例如实物证据(如现场遗留物品)、书证(即书面证据如合同、账目记录等)及证人证言等等;
能直接指向特定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有力证据; 还有就是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心境的关键证据等。 总的说来,这些所有证据必须满足相当程度的真实性和充足度要求,足以消除合理的怀疑,最终可以让具有从重责任的犯罪嫌疑分子被依法判定其有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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