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权限归属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对于已经实施犯罪或者具备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先行对其进行拘留: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被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为罪犯的; 在其居住地或者活动场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 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以及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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