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性标语
侮辱性标语是指那些攻击某人的言语,或可能伤害某人自尊心的言论和行为。它们可以以各种形式出现,包括贬低、嘲笑、冒犯、恐吓、攻击他人的宗教、种族或其他群体,以及其他暴力行为。
问题 | 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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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我国刑法将侮辱定义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详细解释1. 以言行等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 《后汉书·张敏传》:“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 唐韩愈《张君墓志铭》:“且相约: 张御史 长者,毋侮辱…无庸杀,置之帅所。” 曹禺 《雷雨》第三幕:“可是这个人不应该乱侮辱父亲的名誉啊!” 毛泽东《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我们的民族将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我们已经站起来了。” 2. 谓受轻慢的待遇,被欺辱。 《荀子··乐论》:“故礼乐废而邪音起者,危削侮辱之本也。” 3. 特指以下流的言行对待女性。 三、文章赏析女子被扒衣泼粪案应涉嫌侮辱罪近日,一段3月24日发生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仁恒美林郡小区门前,一疑似“小三”的女子被5名妇女当街扒光衣服、泼粪的视频,经网友上传微博后,引发热议。 28日下午,七里河公安分局官方QQ平台就此事发布消息称:就此次事件,警方已立案调查,目前已将主要涉案人员控制,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开展。 对于事情的恩恩怨怨以及该“小三”的道德问题本身也属于社会谴责的范畴,但在公共场合对该女子扒衣泼粪的行为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应涉嫌侮辱罪。相关规定如下: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涉案人员在公共场合公然对一名女子“扒衣泼粪”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具体规定,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应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刑事强制措施。 任何公民维护自身的权益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和人格侮辱,对于“小三”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本身就属于社会谴责、鞭笞的对象,公民应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一味依靠暴力、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这样的行为意图惩罚“小三”,其结果不仅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反而会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法律后果,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的感情用事这样的代价不仅是个人无法承受的,也是对社会的一种伤害。 侮辱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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