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还没放出来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届满37日之时仍旧未能得到获释,这往往暗示着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批准逮捕的申请。
在此情况下,家属或者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速掌握案件的详细进展与相关状况。 一般而言,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次日起的7个自然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策。 若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将嫌疑人予以逮捕,则其将继续处于羁押状态中,案件转入侦查羁押环节进行处理。 反之,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需在接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立即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同时须将执行情况以实时方式通告至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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