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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节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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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呢?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在刑事诉讼程序及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上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和困惑之症结部分在于对这句话含义的诠释上。上述行为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而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而我国的犯罪概念在立法上既定性又定量。这在理论上被认为体现了我国法不责众的传统治国理念,是中国特色和立法优点之所在。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存在大量的像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信用证诈骗罪之类的罪名,其罪状中并没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之类的通常被认为能体现定量因素的表述,但无论学界还是司法解释均认为,即使实施了上述行为,如果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也不会认为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换言之,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仅指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这种行为根本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相关词条

  • 二审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管辖,是指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所属地的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有管辖权。

  •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受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犯罪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是指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由犯罪行为地的法院管辖。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犯罪地管辖

    犯罪地管辖,是指确定犯罪行为的管辖法院,一般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来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是指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 被告人死亡

    被告人死亡,是指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前死亡,案件终止。可是被告人人如果造成了被害人受伤或是死亡,被害人家属会向法院提出,只要被告人有财产的话,那法院就会判决用被告人的财产来赔偿受害人家属。

  • 一审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管辖,是指针对刑事、民事案件的一审,确定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依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的管辖。

  • 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是指犯罪星闻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我过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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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