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的实施主体通常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即可先行采取拘留措施:即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立即被发现者; 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证人指认其涉及犯罪行为; 在个人周边或居住场所发现可靠的犯罪证据; 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人员; 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者;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者; 有流窜作案、反复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者。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上述情形并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则应由人民检察院依照程序作出相应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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