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程序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须知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拘留时,有义务应填写明确的《呈请拘留报告书》,且申请需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是检察长的严谨审核。
其次,在执行拘留措施的过程中,拘留人员必须向被拘留对象出具拘留通知凭证,并要求其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以此来确保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完整性。 再者,拘留实施之后,被拘留之人应该立即被送往专门的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的执行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最后,须保证在拘留发生后的第二天起,对被拘留人进行审讯询问。 若发现有不符合拘留条件的情况出现,必须立刻释放被拘留人,同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以示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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