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谁批转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批准权通常归属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若具备以下任一情况者,公安机关有权先行实施拘留措施: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 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的; 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未透露真实姓名、地址及身份信息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犯罪嫌疑的。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涉及到上述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则需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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