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猥亵罪需要传唤被害人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猥亵罪的案件中等同于传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情况下,传唤受害人的次数是并不具备固定条件的,会受到诸多多样因素如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搜集的必要性等等多方面的制约。
总体上来看,通常此类行为的进行都会以充足透彻的掌握案件事件脉络走向,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确保案件得到公平正义的裁决作为最基本的准则。 然而,无论传唤的次数如何,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避免给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与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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