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取证最长多少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的人员,其提供证据的期限通常不应超出三十个自然日。
然而,若涉案争议较为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适度地延长这一期限,但最长亦不可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有权决定实施逮捕措施的机关有权利将这一期限延长至一至四个自然日。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在面临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执法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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