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最长几天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性措施,并非判断罪犯是否应受判决之必要步骤。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限为三日,若遇特殊情形,可延长至四日; 而对于因流窜犯罪或反复犯案以及与同伙共同作案而引起公众关注之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可予以最长延伸至三十日。 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从正式实施拘留到做出定罪宣判所需要的具体时间,往往受到诸多因素如案件复杂性、证据搜集状况等多方面影响,其时间跨度或仅需数月之久,亦或是可能进一步延伸至一整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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