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什么部门申请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并不允许个人或组织进行主动申请。
此项事宜通常是由我国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决定执行。 具体来说,倘若有了解决然情况存在,如犯罪行为正处于准备阶段,已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结束后立即被发现等情况下,报警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有销毁、伪造证据以及串供的可能性时,检察院亦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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