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多长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决定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上述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一般为3天。 但若存在特殊情况,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公安机关可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1至4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则可依法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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